2022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处罚案例分析(不含ABS)
2022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处罚案例分析(不含ABS)
- 吴琛 -
2022年前三季度,监管机构对券商资管业务关注度明显提高,外部从严的监管趋势对券商资管合规经营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对证监系统2022年前三季度公布的处罚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和样本分析,以罚单为视角,观察证券监管机构在2022年前三季度的监管重点。
PART ONE
2022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资管业务
- 处罚概况 -
2022年前三季度,证监系统针对券商资管共披露20张罚单,共对5家券商及15名从业者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个人罚单占比将近2/3。
在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中,针对机构主要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而针对个人,主要采取的措施为进行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但针对部分严重违规的机构,也存在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的严重处罚。
处罚内容涵盖资管产品估值、投资交易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为政府提供融资等重点领域,这对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合规经营与风险管控的内控要求明显提升,体现出以下趋势:
1
“机构+人员”双罚渐成主流,处罚责任落实到人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前三季度,针对ZS资管、ZT资管两家券商资管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同时,均对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具体从公司负责人、分管资管业务的高管、合规总监到部门负责人,再到投资主办人和投资经理。不难发现在治理证券市场乱象、规范券商资管业务经营活动时,证监系统“双罚制”渐成主流,在管理人层面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约束所处不同角色“人”的行为,进而规范“法人”的行为。一方面体现了《资管新规》强调的投资经理应履行主动管理的义务,同时也印证了《证券法》中对高管“一线管理”责任的重申。
2
监管区域较为集中,头部机构频繁受查
从图中可以看到,2022年前三季度,证监系统针对券商资管业务做出的处罚较往年多点开花的局面相比,集中度明显提升。处罚发文机构均为地方证监局,其中浙江证监局以11张罚单占据首位,占比达到全部罚单的55%;其次是北京、上海证监局,均发布4张罚单;最末是广州证监局,发布1张罚单。同时,被处罚的机构多以头部券商为主,其中ZS资管收到11张罚单,ZT资管收到3张罚单。
3
监管方向逐渐由非标尽调转为标准化业务把控
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运行,2022年前三季度针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处罚主要集中于“估值技术及估值方法不合理”、“交易员及投资经理的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为政府提供融资”等标准化投资要素,可见在非标投资逐渐转向规范化的态势下,监管处罚的重心直指标准化投资行业套利及发展乱象。
PART TWO
2022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资管业务
- 处罚案例合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
1
资管产品估值问题
【处罚案由】
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公司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在所投资的债券已停止竞价交易的情况下,仍长期采用历史收盘价估值,估值方法不合理。
【涉及外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二项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第二条第三项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合规提示】
2022年前三季度,各地监管机构持续加码针对“估值”问题的监管力度,采取适当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反映资管产品的价值成为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涉及估值合规性的处罚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在ZS资管和ZJ公司的处罚原因中均提到该点,这种行为违反了证监会《估值指导意见》中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2.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在ZJ公司的罚单中提到了该问题。资管新规和《运作管理规定》均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价值计量。监管的态度是鼓励使用市值计量,摊余成本法的使用受到了严格限制,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第一种是(1)资管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第二种是(2)资管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无法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相较于市值计量,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计量风险系数更高,因此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
3.风险资产的估值未做到及时调整(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估值方法不合理)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管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管计划净值。《运作管理规定》规定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估值指导意见》则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在DX证券、ZT资管的处罚中,就存在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的情形。
【应对措施】
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估值指导意见》、《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条款库对资管产品进行估值,注意估值的一致性,出现违约资产估值,需及时调整,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调整相应的开放期申购、赎回政策,全面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及新的估值方法执行产品估值工作。
2
投资交易管理问题
【处罚案由】
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
【涉及外规】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严格系统进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统的权限、密码管理,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
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公司应当有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应当有兼职合规人员,并明确其合规管理要求及责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的,公司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并通过增加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次数等手段加强管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合规提示】
券商资管的主动化管理发展伴随着大量标准化投资交易,其中债券交易合规性成为监管处罚的重灾区。2022年各地监管机构继续延续2020年及2021年针对债券交易监管呈现出的“从严”、“从紧”的监管趋势,重点关注如下三点:
1.交易员及投资经理的管理。在ZS资管的行政监管措施中指出其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严重违反了《管理办法》要求的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当相互隔离以及《内部控制指引》中要求的用户权限设置应当最小化的规定。
2.合规人员的设置。ZS资管的处罚中也指出其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关于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公司应当有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的,公司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的规定。
3.投资经理的独立投资决策性。DX证券的处罚中提到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违反了《管理办法》授予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规定。
【应对措施】
充分履行内控审批程序并系统留痕,确保投资经理独立的投资决策;保证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的专职合规人员的配备;确保各投资经理之间信息相互隔离,重点关注集合资管计划持仓信息保护;针对交易权限的设置情况进行及时自查、完善,确保用户权限的最小化原则。
3
关联交易管理问题
【处罚案由】
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关联交易制度不完善,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未进行规范。
【涉及外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合规提示】
监管指出DX证券和ZT资管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关联交易制度不完善,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未进行规范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的规定。
【应对措施】
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制度中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当以资管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时,业务部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及时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4
为政府提供融资问题
【处罚案由】
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融资,并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担保承诺。
【涉及外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合规提示】
XSD证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融资,并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担保承诺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要求的资管计划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对XSD证券的监管处罚为近年行业首次针对新增政府债务开出的罚单,根据相关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需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应对措施】
加强对项目的尽职调查,特别关注是否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接受政府担保、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等红线行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的要求,不得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得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业拨付资金,充分评估项目存在的风险。
结语
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同时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之一,分析证监系统公开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传递监管精神,规范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壹引其纲,万目皆张”,各主体应积极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题眼,不断增强合规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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